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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制度在中国
发布时间:2015-06-02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开始酝酿加入ATA公约,实施暂准免税进口制度。九十年代初,按照国际公约及国际商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我国开始启动筹备工作。


  1992年5月18日,国务院印发国函(1992)49号文——《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暂准进口的公约》等有关暂准进口的国际海关公约的批复》。批复表示,我国决定加入《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并接受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和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同时加入《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ATA公约)和《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国务院同时批准,我国加入上述公约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相关单证的出证和担保协会,承担ATA单证册出证和担保工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同年8月在其法律事务部设立ATA处,专门负责ATA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实施筹备以及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工作。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外交部于1993年8月27日向世界海关组织,递交了加入《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ATA公约)和《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的文书,上述公约于1993年11月27日起对我国生效。1993年10月25日,国家海关总署印发署监[1993]1373号文——《关于授权中国国际商会为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商会的批准书》,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作为中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协会,承担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工作。1997年11月24日,海关总署向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暂准进口单证制度通知书》,正式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ATA单证册制度;ATA单证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所有的海关办公室均受理ATA单证册;适用语言为中英文;对邮运货物提出保留,以及其它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接受的过境货物范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为出证和担保协会。1998年2月6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签署了《关于建立ATA单证册国际海关连环担保系统的议定书》和《关于国际商会世界商会联合会采用ATA单证册制度的声明》,确认同意承担ATA单证册制度项下有关义务。至此,ATA单证册制度得以正式在我国实施。


  随着我国ATA单证册制度实施的不断深入,ATA单证册签证量的快速增长,我国ATA单证册制度的实施环境也在不断优化。一方面,中国海关和中国商检等监管部门对ATA单证册制度的了解逐渐深入,促使他们意识到ATA单证册制度的国际性和便利性在我国改革开发和对外交流工作中的重要性,并认识到ATA单证册制度给监管带来的风险微乎其微,因而制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ATA单证册制度发展的监管政策。另一方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利用其商会性质和系统资源,在不断完善签证网络建设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推广ATA单证册制度,使我国外贸、文化、科技等各个行业的临时进出口活动当事人对这项制度有了全面的了解并能够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正确地使用这种通关工具。在上述两方面积极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有关 ATA单证册使用的各种规章制度逐步健全,ATA单证册的通关优势日益凸现,越来越多的临时进出口活动当事人开始习惯ATA单证册这种通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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