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国家/地区名称: 新加坡 (SG)
u 担保协会: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u 适用货物范围: ATA公约、私人道路车辆公约、科学设备公约。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从事暂准进口活动的货物包括用于展示、试验、实验、复制、收集订单而进口的样品,为在展览会、交易会及类似活动中展示而进口的货物,用于戏剧表演、放映及类似活动的设备和物品,媒体、电台、电影及电视等需要使用的专业设备和摄影器材。
u 电话: (65) 6500 0988
u 传真: (65) 6534 1052
u E-mail: certification@sicc.com.sg
u 网站: www.sicc.com.sg
u 特殊实施规定:
1. 其他规定:不接受邮运
接受过境
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从事暂准进口活动:
(1)暂准进口货物:
(a) 用于展示、试验、实验、复制、收集订单而进口的样品;
(b) 为在展览会、交易会及类似活动中展示而进口的货物;
(c) 用于戏剧表演、放映及类似活动的设备 和物品;
(d) 媒体、电台、电影及电视等需要使用的专业设备和摄影器材。
(2)特殊情况:无
(3)复出口:货物应在自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复出口。复出口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单证册的有效期。ATA单证册持证人申请延长复出境期限的需要在到期日之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过邮件向新加坡海关提出申请,邮箱地址为customs_carnet@customs.gov.sg
2. 续签单证册:(1)续签单证册签发日期:
新加坡海关按如下条件接受原单证册过期前签发的续签单证册:续签单证册必须在原单证册有效期内提交海关;续签单证册的签发日期必须在原单证册过期前。
因此,两份单证册的期限会出现重合的部分。
(2)出口签注
新加坡海关规定,续签单证册的封面H栏必须有出口国/地区海关的有效签注。原单证册号码必须在续签单证册上加以标注。
3. 语言要求:英文,其他文字海关可要求提供翻译。
4. 调 整 费:无,但对违法行为征收罚金。
5. 口岸限制:所有海关和进境车站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均接受ATA单证册申报。
6. 其他事项:(1)单证册使用条件
所有暂准进口新加坡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进出口都必须接受海关查验。一般寄售货物需在进出口检查站接受检查。用集装箱装的寄售货物在进口地将被加封条,为海关下次查验使用。使用集装箱复出境的货物,持证人/报关代理须提前通过海关网站申请海关监管,网站地址为 www.customs.gov.sg ,
Customs Website > E-Services > Customs Forms and Service Links > Import/ Export/ Transhipment > 6. Application for Supervisions Operations.
(2)货物未复出口:征收进口关税(包括罚金)
以下情况对单证册项下货物还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a).货物由于售卖或者放弃未复出口。
(b).货物由于丢失,被盗或者损毁未能复出口。
另外,如果持证人未及时书面通知新加坡海关货物未能复出口的情况,将会受罚。
海关联系信息如下:
Compliance & Temporary Import Unit
Permits Compliance Branch
Revenue House
55 Newton Road #06-02 Singapore 307987
Fax: 62509606 / Tel No: 63552000
商品及服务税征收标准基于单证册清单上申报的货物真实商业价值。但是,如果查出低报货物价值,海关会根据市场行情对货物重新估价。
如果虚假申报货物价值,持证人接受处罚,包括海关对货物或当事人的查封,扣押或者没收。
(3)罚金
以下情况持证人将被处以罚金:
(a).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出口。
(b).进口,复出口均未将单证册递交海关进行签注。
(c).未书面通知海关单证册项下货物没有复出口。
海关联系信息如下:
Compliance & Temporary Import Unit
Permits Compliance Branch
Revenue House
55 Newton Road #06-02
Singapore 307987
Fax: 62509606 / Tel No: 63552000
(d)未向海关申请对载货或非载货集装箱进行监管
(e)虚假申报货物价值,海关将对货物或当事人进行查封,扣押或者没收。
罚金最高是5000新加坡元,还可能被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及关税。一旦被检控,罚金可能超过5000新加坡元。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各国家担保机构在计算新加坡海关税费时计入商品及服务税,关税,罚金等。
(4)符合以下条件的单证册可在新加坡重复使用
(a)货物用途为商业样品、专业设备的单证册(有用途限制的除外);
(b)使用中未违反单证册条款;
(c)没有海关索赔;
(d)有足够的担保押金;
(e)担保机构的担保仍然有效;
(f)持证人代表与原单证册/申请表/相关文件中的一致;
(g)在原单证册有效期内,重复使用也不会超过原单证册有效期;
(h)货物与原单证册一致;
(i)重复进入的国家在原单证册/申请表/相关文件中已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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