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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ATA单证册相关监管要求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02-15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2019年第13号公告(《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海关自今年19日正式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进境ATA单证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详细规定请见如下:



我国加入了《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ATA公约》)及《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免税进口单证的附约》、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和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等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其中对B3中第2条第(2)项和第(3)项做出保留。因此根据上述加入公约的范围,中国海关接受下列用途的进境ATA单证册:

  1. 展览会和交易会

  2. 专业设备

  3. 商业样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海关不接受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用零配件ATA单证册入境。这类货物,适用于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第240号修改)。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3号公告第二条,海关批准的进/出境期限与ATA单证册有效期一致。即201919日后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境单证册,无论用途,暂时进出境期限与ATA单证册有效期一致,其中续签单证册除外。若货物在原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但存在续签单证册,持证人须在原单证册到期前将两本单证册提交至主管海关进行关联签注,并申请延长暂时进/出境期限。




  1. 根据质检总局的相关文件,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在暂时进出境过程中免于3C认证和品质检验。如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检疫类别为PQ)的,应按相关规定实施检疫

  2. 对于涉及进口许可证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船舶、军民两用品等,必须在暂时进境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否则无法通过国际公约规定的索赔赔付方式结案,必须补齐相关证件。

  3. 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方面的考虑而实施的限制措施,持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比如有毒化学品、精神药物、易制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美术品、文物等。


根据申请表和公约的要求,持证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如实申报,即对货物进行详实的描述并申报商业价值。如中外海关发现,ATA单证册内货物信息与实际物品不符,或者出现严重低报价值的情况,海关不仅有权拒签单证册,对情节严重的情况,还会追究持证人的法律责任。


*具体以海关总署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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